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保权益立法,促进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环保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开展相关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疑难案件等事项的法律论证、政策咨询服务;
(四)营造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氛围,多渠道、多角度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五)组织开展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促进资源与生态环保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七)与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Law Associ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SXLE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学科研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其他团体及热心环保事业、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致力于推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积极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努力建设美丽山西、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财富国际大厦1719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保权益立法,促进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环保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营造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氛围,多渠道、多角度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五)组织开展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促进资源与生态环保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七)与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当是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法学教学研究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当是生态环境保护业绩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与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单位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3 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发起人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本着会员自愿原则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9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简介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成立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由法学科研院校、法律实务部门、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热心环保事业、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管单位为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法律咨询、公益诉讼、专题研究、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等方面。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协会致力于围绕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搭建法律服务平台,维护公众和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努力建设美丽山西、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保权益立法,促进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环保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开展相关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疑难案件等事项的法律论证、政策咨询服务;
(四)营造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氛围,多渠道、多角度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五)组织开展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促进资源与生态环保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七)与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Law Associ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SXLE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学科研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其他团体及热心环保事业、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致力于推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积极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努力建设美丽山西、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财富国际大厦1719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保权益立法,促进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环保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营造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氛围,多渠道、多角度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五)组织开展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促进资源与生态环保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七)与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当是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法学教学研究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当是生态环境保护业绩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与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单位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3 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发起人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本着会员自愿原则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9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