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cea45ecc220137dd79b90f1723d506b.jpg
Image
Image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页

重磅▏协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1年山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2022-06-06 13:59:22

协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1年山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1日,为迎接第51个****环境日,山西省高院召开“山西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我协会诉蒋某等4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间,蒋某等4人在浑源县张庄村南一厂房内非法炼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经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结果为挥发酚0.1546mg/L(检出限0.0003mg/L)、氰化物0.340mg/L(检出限0.004mg/L)。蒋某、韩某某等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现均已执行完毕。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根据蒋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向浑源县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委托山西省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土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浑源县永安镇张庄村蒋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非法排放废液,对现场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污染面积约45㎡,污染深度约为3m,受损害的土壤体积约71.25m³,土壤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63485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污染环境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蒋某、韩某某等4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费用、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533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律师费35000元并通过大同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典型意义

本案为利用渗坑向农村土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活之本,是**宝贵的资源的资产,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但破坏土地的质量,同时也可能对大气和水造成污染。针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了对土地污染行为的管控。本案由协会作为原告,对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本案通过对被告低成本高污染获利行为的惩罚,给污染者敲响了警钟,对促进农村土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对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类似的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作用。

协会简介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正式成立于2016年3月,是由热心生态环保事业的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主管机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搭建法律服务平台、维护公众和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发挥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法律咨询、公益诉讼、专题研究、教育培训、法治宣传等。

联系我们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896608
邮箱:sx_hbflxh@163.com
网址:http// www.sxhbflxh.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98-2财富国际大厦1719室
Image
请填写必需的字段。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        
备案号:晋ICP备20000548号-1      
技术支持:山西资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Image

联系我们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896608
邮箱:sx_hbflxh@163.com
网址:http// www.sxhbflxh.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98-2财富国际大厦1719室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       备案号:晋ICP备20000548号-1          技术支持:山西资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