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cea45ecc220137dd79b90f1723d506b.jpg
Image
Image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页

“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新华社)


编辑:2023-08-11 08:56:16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


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联系我们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896608
邮箱:sx_hbflxh@163.com
网址:http// www.sxhbflxh.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98-2财富国际大厦1719室
Image
请填写必需的字段。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        
备案号:晋ICP备20000548号-1      
技术支持:山西资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Image

联系我们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896608
邮箱:sx_hbflxh@163.com
网址:http// www.sxhbflxh.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98-2财富国际大厦1719室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       备案号:晋ICP备20000548号-1          技术支持:山西资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