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的公告
编辑:2023-09-07 14:59:3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引领公民践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修订了《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
生态环境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代章)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23年5月3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印发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
第一条 关爱生态环境。及时了解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信息,学习掌握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科学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生态文明素养,牢固树立生态价值观。
第二条 节约能源资源。拒绝*浪费,践行光盘行动,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选用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一水多用,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乘电梯,纸张双面利用。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理性消费、合理消费,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乱扔、乱放。
第六条 减少污染产生。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烧散煤,多用清洁能源,少用化学洗涤剂,不随意倾倒污水,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不用超薄农膜,避免噪声扰邻。
第七条 呵护自然生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购买、不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不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第八条 参加环保实践。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争做生态环境志愿者,从身边做起,从日常做起,影响带动其他人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实践。
第九条 参与环境监督。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曝光、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浪费粮食的行为。
第十条 共建美丽中国。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