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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河湖治理 山西发布两项地方标准
编辑:2023-12-27 16:33:24
《规范》规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主要任务、河湖长履职、巡查管护、基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考核等内容。
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 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体系。 乡(镇、街道)级以上行政区设立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河湖长由本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 河湖长制的主要任务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导则》主要从水安澜、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水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幸福河湖建设内容和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
“水安澜”以保证河湖安全为目标,从堤防、水库、涉河建筑物、河湖清淤疏浚等方面明确相关内容,是幸福河湖的基本保障; “水资源”以保证人民用水安全为目标,从水源地建设、水资源配置和供给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进行说明,是幸福河湖的基础功能; “水环境”以建设高品质河湖环境为目标,从水环境建设和水环境监测提出要求,是幸福河湖的形象要求; “水生态”以建设健康的河湖生态系统为目标,从水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提出要求,是河湖“幸福”的内在要求; “水文化”以提升河湖文化内涵为目标,做好历史水文化的传承、现代水文化的建设和水文化的宣传,是幸福河湖建设的精神需求; “水经济”以提升河湖经济效益为目标,鼓励发展区域内与河湖资源相适应的水产业,是幸福河湖建设的有效助力; “水管理”以“管好”河湖为目标,做好河湖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幸福河湖建设的保障工作,是幸福河湖建设的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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